众人的将视线,聚焦在了毛利小五郎的身上。
他的态度,取决了这次庭审精彩程度的走向。
东马微微轻笑着,一副看好戏的模样。
因为是作为辩护律师出席,故而他今日穿着不再那么休闲,而是换上了一身手工定制的藏青色西装。
衣领上,还别了新手颜色的金色律师徽章。
毕竟老手的律徽章,都已经掉色了。
除此外,他还郑重的竖了一个油头,让自己看上去显得成熟一些。
不禁想到了那句歌词。
将头发梳成大人模样,再穿上一身帅气西装……
“我……”
毛利小五郎缓缓开口,众人的心也都被提了起来。
憋着气,期待着对方“是否”的回答。
“我没有做!”
此话一出,全场哗然。
“旁听席请安静!”
审判长用法槌敲了两下圆形底座,示意他们安静下来。
一般情况下,它是不会被使用的。
…
第一道程序结束后,紧接而来的第二道程序,被称之为“证据诉讼程序(诉讼程序)”。
而第一步,则是“开头陈述”。
在调查证据的程序中,检察官首先要陈述在今后的审理中,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(案件的整体情况),包括被告人的个人经历、犯罪的经过、犯罪的状况等。
这被称为“开头陈述”。
在证据调查程序的最开始进行开头陈述,是为了让检察官和辩护律师,指出对立点和证据调查的要点,使审理更容易理解。
即便毛利小五郎明确表示了自己没有做。
但按照流程,身为检察官的日下部诚,依然要如此去做。
最后再道上一句“要求对毛利小五郎询问,以证明上述事实”。
这就所谓的,检方询问环节。
“辩护律师,你有什么看法?”审判长看向了东马。
“没问题。”
站起身回答后,东马又重新坐回到了椅子上。
话说,这椅子坐着挺舒服。
“那么,让我们以检察官的要求为依据,进行调查。”
审判长说道。
第二步,便是“证据调查请求、证据意见、证据决定”。
在刑事审判中,只根据在法庭上看到的证物、证人和从被告人那里听到的话,来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,以及有罪时的量刑。
在法庭上看证物、听证人说话被称为“调查”。
检察官和辩护人,分别向法院申请调查所需的证据(物证、陈述、证人)。
这被称为“证据调查请求”。
检察官请求的证据中,写有被告人理由的供述笔录,和有关自身经历的书面材料(户籍和前科调书)称为乙号证,其他证据称为甲号证。
例如,凶器的菜刀、医生的鉴定书、目击者的供述笔录等都是甲号证。
另一方面,律师要求的证据被称为弁号证。
对于检察官和辩护人的证据调查请求,法院听取对方的意见,判断是否调查证据(这被称为“证据决定”)。
为了避免错判,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。
“四号证据是现场报告。显示了在高压电缆的库门上,发现了几枚烧焦的指纹,是在爆炸前沾上的。”
“能够进入现场的,只有施工人员,以及4月30日早进行安保检查的公安部人员。”
“在对比数据库中的施工人员指纹、前科人员指纹、警察人员指纹后发现,该指纹与原本隶属警视厅搜查一课的,‘毛利小五郎’的指纹完全一致。”
犯人如果是原警视厅人员。
对于警视厅而言,可是一桩丑闻事件。
甚至如果让旁人知晓,犯人是原警察的话,事情将会变得更加棘手,造成警察组织的威望降低,也使得国民对警察组织的信任度降低。
唯一值得庆幸的,就是现在的毛利小五郎,并非是名侦探“沉睡的小五郎”。
否则东马这样执意要求公审的做法,无疑是对警察组织的沉痛一击!
“下面请看甲264号证据。”
在日下部诚说完后,负责操控电子显示屏的工作人员,便调出了这项证据。
展示在显示屏幕上的,是几张图片。
断裂的高压电缆、沾在电缆库门上的烧焦指纹、少了门的高压电缆箱……
“请展示甲167号证据。”
紧接着,东京峰会国际会场的平面图、安保人员的巡逻时间段等资料,都清晰的跳跃在了显示屏幕上。
“这些都是在毛利小五郎的个人电脑中发现的。另外,还在他的个人电脑中,发现了非法访问的痕迹。通过远程控制煤气栓开关,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。”
“以上。”
说罢,日下部诚坐回到了椅子上。
庭审没有想象中的富有乐趣,可以说是极其无聊的存在。
长达几小时的审理,或是要花上更多的时间,让一审结束,对于检察官、法官、律师而言,都已是家常便饭。
但东马并不想要在这件事上,拖太久的时间。
所以——
速战速决!
“辩护律师。”
审判长看向了他,“你有什么想说的吗?”
第三步,“实施证据调查等”。
调查证据,首先是对犯罪事实,负有举证责任的检察官请求的证据,然后是律师请求的证据。
通常在最后对被告人进行提问。
调查证据的方法是,证据文件的时候朗读,证物的时候展示,证人的时候询问(提问得到回答)。
在询问证人之前,让证人宣誓。
宣誓的内容是“根据良心陈述真相,发誓不隐瞒任何事情,不说谎”等。
审判长告知证人,如果在宣誓的基础上做出违背记忆的证词,将作为伪证罪受到处罚。
与此相对,在被告人提问中不让被告人宣誓。
因为被告人有沉默权,为了保护自己,陈述与真实不符的事情也是不得已的想法。
证人讯问的顺序是,首先由请求证人讯问的人进行讯问(“主讯问”),然后由对方进行讯问(“反对讯问”),再由请求人进行讯问(“再主讯问”)。
最后由法官、审判员进行讯问。
法官和审判员的提问被称为“补充审问”。
对被告人的提问和对证人的提问一样,都是律师先提问。
“我要求就甲264号证据,请求传唤证人进行询问。”
东马站起身来,看向了审判长道。
“许可。”
审判长自然是同意了这个请求。